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2009-06-11 23:44:14    作者:未知     來源:江西園林網(wǎng)     瀏覽次數(shù):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展本市城市綠化事業(yè),實施《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方案》,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任何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五條 市園林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主管機關。各區(qū)、縣、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qū)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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