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訂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將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條例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增加了諸多亮點。這些亮點讓少數別有用心的企業(yè)無處遁形,給他們帶上了法律的“緊箍咒”,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則真正做到“無縫覆蓋”。
亮點一: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崗前培訓、學習,即建立勞動關系
條例修訂之前,勞動者在崗前培訓、學習期間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缺少法律依據。因此,少數單位鉆法律空子,對一些原本比較簡單、一學即會的工作,卻安排勞動者進行較長時間的崗前培訓、學習,其目的不言而喻。而正是由于缺少勞動關系的保護,使個別在培訓期間負傷的勞動者,被擋在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待遇的大門之外。
修訂后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2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這一規(guī)定告訴我們,被招用者在培訓、學習期間,即受到勞動法律、法規(guī)保護。
亮點二:對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圍做進一步擴大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等特殊情形下,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與之訂立。正是由于有上述規(guī)定,少數單位為規(guī)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想出一些旁門左道,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勞動者仍繼續(xù)提供勞動情形下,先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一段時間后再另行訂立合同;另有個別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采取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方式,以達到減少勞動合同訂立次數。上述兩種方式的最終目的,均是為了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修訂后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
上述兩條規(guī)定,將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的情形逐一列舉,從而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添上重重砝碼。
亮點三:勞動合同期滿不續(xù)簽,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但勞動合同未及時續(xù)訂,對此情形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法律、法規(guī)未給出明確答案,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增加不確定性。
修訂后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57條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x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新條例的實施,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在此,更要提醒用人單位必須學會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辦事,與勞動者和諧共處,企業(yè)才能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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