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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園管理條例
[日期:2007-04-02]  來源: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作者:   發(fā)表評論(0)打印



 

1997926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121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19971212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3
號公告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城市,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園屬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qū)域性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觀賞、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園,以及規(guī)劃確定的市區(qū)公園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四條    市、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在經費上保障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公園建設和維護費用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資助等渠道籌集。
   
國內外投資者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投資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是全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qū)園林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非市、區(qū)所屬公園,由該公園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規(guī)劃、國土、財政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xié)同園林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園林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組織編制本市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公園的規(guī)劃和建成公園的調整規(guī)劃應當根據本市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編制,由市園林部門和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guī)劃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公園必須按照規(guī)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亭、廊、榭、閣等非營業(yè)性的單體式園林建筑小品的建設,由市園林部門審批,報市規(guī)劃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經市園林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規(guī)劃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報市園林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報建手續(xù)。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不得任意改變。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十條    市規(guī)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部門劃定公園保護范圍,并實施控制管理。公園保護范圍內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及    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xié)調。

第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業(yè)務檔案,并報市園林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違法侵占公園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guī)劃要求的,按管理權限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qū)屬公園的主管部門組織調整達到,其費用由該公園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除不占用公園用地會嚴重影響城市功能發(fā)揮的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征用公園用地。
   
征用公園用地或規(guī)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的,市規(guī)劃部門應當征得市園林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就近或異地補償相應的用地及補償經濟損失;征用規(guī)劃公園用地,應當補償相應的規(guī)劃公園建設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按照《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與公園無關的駐園單位不得在公園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其遷出。

第三章    園容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應當加強園容管理,景觀、設施、環(huán)境達到規(guī)范要求,為游客提供優(yōu)美、舒適的休憩場所。

第十六條    公園應當加強綠化養(yǎng)護管理,保持植物生勢良好,保護古樹名、文物古跡。
凡在公園內砍伐樹木的,必須經市園林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公園內的園道、公共衛(wèi)生設施,應當按照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保持整潔及完好。

第十八條    公園內的水體應當保持清潔,及時打撈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雜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
   
公園內不得焚燒樹枝樹、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二十條    公園內設置游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guī)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guī)模、景觀相協(xié)調。不相協(xié)調的,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qū)屬公園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調整。
   
公園的建筑及游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標牌完整規(guī)范。

第二十一條    公園應當設置導游圖牌和服務標示牌。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公園門前廣場應當保持空曠、平整,不得擺設攤檔。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只允許與公園配套的商業(yè)服務活動。
   
在公園內從事商業(yè)服務活動,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檢查、監(jiān)督。
   
不得拆除圍墻()建設經營性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供游客游覽、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上活動、動物展出、大型展覽、節(jié)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康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涉及人身安全的游樂、康樂項目竣工后,必須經公安、勞動等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檢測、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六條    公園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yè)務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八條    公園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定期檢修湖泊堤壩,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yǎng)、更新。

第二十九條    公園內的飲食服務點,應當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從業(yè)人員的衛(wèi)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公園引進,出口或者交換動植物,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所屬管理部門審核,并按國家動、植物檢疫管理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五章    游園管理

第三十一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游園守則及公園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及其他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影響游客的正常游園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huán)境質量。
   
公園舉辦全園性的活動,市屬公園由市園林部門批準;區(qū)屬公園由區(qū)園林部門批準;非市、區(qū)屬公園由該公園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公園門票應當對老人、兒童、現(xiàn)役軍人、殘疾人、學生實行優(yōu)惠。
   
公園門票(包括臨時調整門票價格)和公園內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物價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
)恐嚇、捕捉和傷害展出動物;
    (
)在公園設施、樹木、雕塑上涂寫、刻劃、張貼;
   
(四)損毀花草樹木;
   
(五)在公園的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踐踏、躺臥;
   
(六)隨地便溺;
   
(七)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八)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未經公園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及放風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公園內非營業(yè)性的單體式園林建筑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二)委托未具有相應資質或不按資質等級承擔園林設計、施工任務的。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舉辦全園性的展覽和游園活動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qū)所屬公園的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和第三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區(qū)屬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當場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園管理機構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園林部門和非市、區(qū)屬公園的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公園管理責任,造成游客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市的公園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31日起施行。1988531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公園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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